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实守信文明新风,进一步强化诚信医疗,提升医患双方的诚信意识,现结合《民法典》、《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就诚信法治进行专题宣传。
一、《民法典》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保持诚实善意,不得欺诈或隐瞒事实。
《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其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将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欺不诈,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在民事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具有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以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等功能。
具体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
1、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就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交易各方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
2、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言而有信;
3、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
4、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5、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6、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
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严重失信行为
1、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二)惩戒措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共包括11项措施:
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2、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3、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4、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
5、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6、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7、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8、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9、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10、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1、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