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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赵强 |
写信时间: | 2011-04-21 14:25:32 |
赵强同志: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您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两项: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另外,供养直系亲属也是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由于您的来信内容比较简单,建议您上网登陆“岳阳市劳动保障网”,在“政策法规”专栏查阅(湘劳社政字[2004]3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后,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计算死亡待遇。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来信。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1-04-26 17:28:00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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