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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蒋政 |
写信时间: | 2011-04-26 19:33:53 |
蒋政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您在信中反映的内容已由我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转至岳阳楼区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进行查对。现根据医保政策及您女儿的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普通住院诊疗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按照以上规定职工医保住院存在着全自付和部分自付,全自付即以上不予以报销的项目范围,部分自付即为以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规定须先按比例自付的金额,而查看该患者在三级医院的住院的起付线为600元,全自付金额为172.8元,部分自付金额为25.15元,再按比例报销即为:(医疗费用总金额—起付线—部分自付—完全自付)×报销比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914.41-600-25.15-172.8)×55%=64.05
特此回复。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1-05-17 14:59:00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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