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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郑绍安 |
写信时间: | 2011-04-29 07:44:36 |
郑绍安同志:
您好!
感谢您对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以及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我局已于2011年4月29日,召开了“岳阳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培训班”,对市区公共场所管理负责人及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宣贯,并对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了培训。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集中式空调清洗消毒进行了重点要求,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公共场所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会上我局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与培训。对会议精神要进行宣传贯彻。并就这方面的工作制定了8条宣传标语,我局将进行检查。岳阳电视台新闻20点、洞庭之声报、长江信息报对此次培训班进行了专题报道,
省卫生厅要求5月8日至12日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周,我市的宣传培训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后段,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我市“爱卫创建,五创提质”夯实基础。按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责任单位,有义务进行劝阻。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教育。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对违法在禁烟场所吸烟给予多大额度的处罚,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城市创建的不断深入,我市在公交车、超市、影剧院,以及一些大型的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已经逐步形成了劝阻吸烟和控制吸烟的良好氛围。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控烟和禁烟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会做得更好,我们的生活环境会变得更美好。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向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也欢迎您来我局指导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信时间: | 2011-05-09 09:52:00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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