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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潘普文 |
写信时间: | 2011-08-08 16:57:23 |
潘晋文同学:
你好!你在市长信箱的来信我局已收悉。
目前在我市,学生利用假期打工的现象比较常见。学生利用假期打工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完成一定的任务来熟悉环境,深化巩固在校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升实践工作能力,为尽快适应并参与未来的实际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也有的学生是想利用假期打工赚取一定劳动报酬,以此减轻家庭负担。大学生进入企业兼职的机会还是比较多的,有的是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有的是本人自已联系,还有的是通过一些其他途径进入用工单位工作的。
大学生因为没有毕业,属于在校学生,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这种用工形式相对而言比较特殊。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建议广大在假期打工的同学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学习过程中或者毕业前,学生本人有意愿,单位愿意接纳,建议双方可以签订实习协议。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法定的保障,但是双方权利义务可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
特此回复。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1-09-13 09:34:00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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