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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Billy Mak |
写信时间: | 2011-04-12 20:20:25 |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信访件收到后,我支队立即安排出国境管理大队定居专干在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系统中进行了查询,得知BILLYMAK的妻子罗敏(身份证号码:43068219800524,结婚时间:2005年12月26日)的定居材料省局要求夫妻携相关证件赴省厅见面环节。后定居专干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得知:2009年12月,罗敏夫妻俩已前往省局面见,但省局工作人员还要求其补充登记事项说明书。目前,我支队已通过邮件方式将当事人情况向省局相关人员汇报,有关情况已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信时间: | 2011-05-09 15:09:00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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