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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郑绍安 |
写信时间: | 2011-04-09 10:26:57 |
根据岳市价[2001]第95号文件规定,自来水公司在城市供水中收取停复水工本费用,具体标准为DN40以下每次收取150元,但实际收取费用低于这一标准。另岳市价[2008]56号文件已取消户表改造后居民用户停复水费,一户一表的居民无须缴纳该费用。
回复部门: | 市自来水公司 |
回信时间: | 2011-04-27 10:31:00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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