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李世民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
一、关于您提到的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的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以,如果您因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比例按月领取。
二、关于您提到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养老保险金。跨省流动就业的,可以在离开参保地时,在参保地所在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再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即可。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2)医疗保险:有关医保跨省转移,目前还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3)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职工个人省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不转拨失业保险费。职工迁移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您在信中未详细说明您的具体情况,如何办理转移和接续建议您到社会保险各经办窗口进一步咨询。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咨询。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1-06-13 16:29:00 |
满 意 度: |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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