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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迅子 |
写信时间: | 2011-05-17 11:30:40 |
尊敬的迅子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实物分配体制,
提高职工购、建、租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要实现上
述目的,就必须加强对个人住房消费 的引导,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加以适当限
制,住房公积金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住房消费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购房、建房、房屋维修(大、中、小修)、支付房租及装修等,但《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
和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从而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支出
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
出则不在此列。因此装修是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公积金
尽管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这种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因此住房公积金与
银行个人储蓄是有区别的。
至于您在信中提到的担心住房公积金可能被少数人贪污挪用的问题,您可以
放心,目前我市已构筑健全了一个多元、立体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监管体系,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接受市人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人民银行、市银
监局、市监察局等多个部门的监督,同时还有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
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从上述监督和审计情况来看,我市住房公积金是非常
安全的。
回复部门: | 市公积金中心 |
回信时间: | 2011-05-30 10:35:00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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